青海女護士火速提成派出所長后涉貪腐獲刑3年半
2022-06-30 13:26:31 來源: 上游新聞

記者獲悉,因犯貪污、受賄罪,青海省瑪沁縣公安局前警員格日措一審獲刑3年半。

同案被告人、她的老領導、青海省瑪沁縣公安局原局長柔智,也因犯單位受賄、濫用職權、貪污、受賄等罪獲刑12年。

上游新聞記者獲悉,二人目前已上訴。該案之所以備受關注,源于格日措的頗具“傳奇”的履歷。

10年護士突然提拔為派出所所長

公開資料顯示,格日措,女,1979年5月出生,青?,斍呷?,大學本科學歷,2002年12月參加工作,第一份工作是在果洛藏族自治州瑪沁縣昌麻河鄉(xiāng)衛(wèi)生院擔任護士。

昌麻河鄉(xiāng)衛(wèi)生院,地理位置偏遠。因雪山阻隔,開車前往瑪沁縣政府,導航距離也需5小時左右。

在昌麻河鄉(xiāng)衛(wèi)生院,格日措工作了9年,工作期間是否優(yōu)秀,公開信息未曾有過披露。2011年11月,格日措調(diào)至大武鄉(xiāng)衛(wèi)生院,擔任護師一職。大武鄉(xiāng)衛(wèi)生院距離縣城更近。

在大武鄉(xiāng)衛(wèi)生院,格日措僅僅呆了6個月。2012年5月,她突然被調(diào)至瑪沁縣司法局任職員。此前,格日措在醫(yī)療系統(tǒng)工作近10年,公開履歷上,她沒有任何政法工作經(jīng)歷,但此次調(diào)動后,她的職場生涯進入“快車道”。

入職瑪沁縣司法局兩個月后,格日措順利入黨;入職瑪沁縣司法局僅一年后,毫無從警經(jīng)驗的格日措,被任命為瑪沁縣公安局德爾尼銅礦派出所所長,副科級。

2019年9月,在擔任德爾尼銅礦派出所所長6年后,格日措再受提拔,任瑪沁縣公安局政工監(jiān)督室主任、紀檢書記,成為當?shù)毓蚕到y(tǒng)的重要人物之一。

此次任命僅8個月后,格日措又一次獲得提拔,成為瑪沁縣縣委巡察辦主任,正科級。

除了職務方面屢受提拔,上游新聞記者從權威渠道獲悉,格日措進入公安系統(tǒng)這8年,幾乎年年受獎,全部獎狀疊加起來,一名成年男性抱起都有些吃力。

翻看格日措的工作履歷,其在司法系統(tǒng)任職期間,存在諸多問題。

上游新聞記者注意到,在醫(yī)療系統(tǒng)工作10年后,格日措調(diào)至瑪沁縣司法局僅兩個月,便順利入黨。然而,格日措涉案被查后,2021年8月27日,果洛州紀委監(jiān)委在對其通報時“開除公職”,而未“開除黨籍”。對此,果洛州紀委監(jiān)委在通報中指出,“其黨員身份組織部門不予認定”。

有其他地區(qū)從事組織部門工作的人士分析稱,這說明格日措在入黨材料、程序等方面,可能存在嚴重問題。

入職瑪沁縣司法局僅一年后的2013年6月,毫無從警經(jīng)驗的格日措被任命為德爾尼銅礦派出所所長。但當時,該派出所還沒有正式的辦公樓。

上游新聞記者從權威渠道獲悉,格日措在瑪沁縣公安局的真實職務是瑪沁縣公安局辦公室主任。

此后,德爾尼銅礦派出所辦公樓在修建過程中存在腐敗問題,也成為公訴機關指控該案同案被告人柔智的罪狀之一。

柔智曾是格日措的老領導、青海省瑪沁縣公安局原局長。

上游新聞記者注意到,格日措被指所犯問題,均發(fā)生在其公安系統(tǒng)任職期間,且具體涉案問題與柔智有密切關系。

而格日措能從一名毫無從警經(jīng)驗的女護士,在入職縣司法局僅一年后如何能順利提拔為派出所所長?當?shù)鼐鐑?nèi)外均有微詞。

上游新聞記者從官方披露信息及二人供述,均無法佐證外界傳言的“特殊關系”。二人均各有家室,且案發(fā)后,雙方家人都各自在想盡辦法籌措返還涉案贓款。

公開資料顯示,柔智比格日措大12歲,格日措還在上大學時,柔智已在當?shù)厝梧l(xiāng)長。2006年,柔智被任命為瑪多縣委常委、政法委書記。2011年7月起,柔智一直擔任瑪沁縣副縣長、縣公安局長一職。

當?shù)卣ㄏ到y(tǒng)人士向上游新聞記者評價柔智稱,能力強、有手腕、性格強勢,歷年來在當?shù)貙移拼蟀敢?,在當?shù)毓蚕到y(tǒng)頗為有名。

在涉嫌職務犯罪中,二人被指為同案嫌疑人。2021年2月,因涉嫌嚴重職務違法,二人先后被果洛州監(jiān)委立案調(diào)查。格日措被立案比柔智早一天,而柔智被留置將近3個月后,格日措才被留置。

此后,二人在同一天被刑拘,同一天宣布被逮捕。

縣公安局被指控收取4家公司上千萬元

公訴機關指控,柔智犯有單位受賄罪、濫用職權罪、貪污罪和受賄罪四項罪名,而格日措被指犯有貪污罪和受賄罪。

公訴機關指控,柔智在擔任瑪沁縣公安局局長期間,未經(jīng)法定變更手續(xù),濫用職權,將德爾尼銅礦派出所新建項目變更為改造項目,致使建安投資無法入賬,導致國家財產(chǎn)損失77.777403萬元。

公訴機關還指控,柔智和格日措利用職務之便,將某公路建設指揮部支付給瑪沁縣公安局的保通費用38.43萬元,以收入不入賬方式侵吞,數(shù)額巨大。其中,柔智將30.2051萬元使用、揮霍,格日措將其中8萬元使用、2344.11元轉銷。二人行為應以貪污罪追究刑事責任。

同時公訴機關指控,柔智非法多次索取他人財物共193.12萬元,格日措非法索取他人財物共32.9362萬元。

該案除柔智和格日措外,瑪沁縣公安局也成被告人,案由為單位受賄罪。

公訴機關指控,2011年8月,柔智任瑪沁縣政府副縣長、公安局黨委書、局長以來,瑪沁縣公安局先后以“協(xié)議費”、“贊助款”、“援助經(jīng)費”、“工作經(jīng)費”等名義,收取4家公司各類款項共計1220.843萬元。

去年12月8日,達日縣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此案。

對于公訴機關指控,瑪沁縣公安局委托代理人未有任何異議。但柔智和格日措均提出異議,并拒絕簽署認罪認罰書。

柔智及其辯護人均認為,公訴機關指控柔智犯有單位受賄、濫用職權、貪污三項罪名均不成立,其行為僅涉嫌挪用公款罪和受賄罪,而受賄罪涉案金額也存有異議。

格日措及其辯護人當庭做無罪辯護。柔智也當庭多次為格日措喊冤,并將公訴機關指控格日措受賄行為辯稱是自己所為。

公訴機關指控格日措受賄時,共列出兩起受賄事項。上游新聞記者注意到,這兩起事項本與柔智無關,柔智卻辯稱,這兩起受賄行為均與自己有關,與格日措無關。

《起訴書》顯示,2014年10月20日,格日措以借為名,向負責維修改造瑪沁縣公安局舊看守所項目的負責人索取6萬元,用于繳納她的部分購房款。

格日措及其辯護人否認指控,辯稱這屬于民間借貸行為,而非受賄,且借款已經(jīng)由柔智轉還。

柔智稱,格日措確實把錢給他了,讓他代為償還,只是他沒還。

《起訴書》顯示,2016年6月19日,格日措以借為名,向劉某索取20.5462萬元用于購買位于成都的一套商品房部分房款,之后委托劉某進行裝修,裝修費6.39萬元也全部由劉某支付。

上游新聞記者獲悉,劉某常年承包瑪沁縣公安局有關施工項目。

對于這一指控,格日措和柔智當庭均提出異議。二人均稱,成都這套房的實際擁有者是柔智,而非格日措。并稱,劉某夫婦、柔智和格日措一同前往成都看房時,柔智欲買房,但當時沒帶身份證,就讓帶了身份證的格日措辦理了購房手續(xù),由于這套房是用格日措身份證登記購買的,這套房的其他手續(xù)也都是格日措負責辦理。

格日措稱,因為房子是柔智的,之后關于裝修的事情她也沒再過問。

對于二人辯解,公訴人并不認可。公訴人出具劉某等人證言、書證、轉賬憑證等證明,“成都房子是給格日措買的”,而非柔智。庭審時,這套房仍在格日措名下。

公訴機關認為,柔智和格日措均屬于一人犯數(shù)罪,結合庭審表現(xiàn),應當數(shù)罪并罰。

格日措一審獲刑三年半已上訴

上游新聞記者獲悉,該案爭議焦點在于,公訴機關指控二人罪名是否成立。

今年3月31日,青海省達日縣人民法院一審對該案進行宣判。

上游新聞記者注意到,柔智及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,法院均未采納。對格日措及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,法院也多未采納。但法院認為,格日措歸案后,積極退贓退賠,且系初犯,主觀惡性不大,可改造性強,可以酌輕處罰。法院采納了格日措辯護人提出的貪污罪的量刑意見。

法院認為,柔智作為青海省瑪沁縣公安局的主管人員,非法收受他人財物,未經(jīng)工程項目合法變更手續(xù),擅自變更工程項目,致國家財產(chǎn)造成重大損失,同時身為國家工作人員,利用職務上的便利,侵吞公款、非法收受他人財物,數(shù)額巨大,應以單位受賄罪、濫用職權罪、貪污罪、受賄罪數(shù)罪并罰。

法院認為,格日措利用職務上的便利,侵吞公款、非法收受他人財物,數(shù)額巨大,應以貪污罪、受賄罪數(shù)罪并罰。

對此,達日縣人民法院一審做出判決:被告單位青海省瑪沁縣公安局犯單位受賄罪,判處罰金80萬元。

柔智因單位受賄罪、濫用職權罪、貪污罪、受賄罪數(shù)罪并罰,一審決定執(zhí)行有期徒刑十二年,并處罰金60萬元。

格日措因貪污罪、受賄罪數(shù)罪并罰,一審決定執(zhí)行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,并處罰金30萬元。

上游新聞記者獲悉,除瑪沁縣公安局以外,柔智和格日措已提出上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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